前不久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
2015年8月 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。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,
在开庭审理中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,
借款被拒的当天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为此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法官说明来意后 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“被负债”20万元 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。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随后 ,张某告知高女士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她一直蒙在鼓里 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!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2017年1月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高女士同意后 ,